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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的疑与不疑
日期:2005-8-3 9:23:25
来源: 编辑:
“用人不疑,疑人不用”,“疑行无成,疑事无功”,这些古训名言,似成定律,无人提出异议。然而,近日有人在谈到如何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时,提出了“用人要疑,疑人要用”的观点,听后,不由引起我的深思。
一段时间社会上存在着一种标新立异的逆反心理,常常拿传统的定论作靶子。你说愚公移山好,他讲智叟搬家更合理;你提倡艰苦奋斗,他提出没有高消费,那有生产大发展……,以此来显示自己的观点新颖,不同凡响。“用人要疑”论是否也属标新立异?我想不是。
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,强调“用人要疑”,决不是无事生非,多此一举,从近年来各级各类干部中暴露出的问题看,确有其现实的必要性。你看,某人昨天还是什么优秀企业家、全国劳模,各种奖状、桂冠一大堆,今天突然成了阶下囚;某人昨天还在台上大讲反腐败,今天却突然成了腐败分子,受到党纪国法应有的制裁。而这些人在问题暴露出来之前,他们走向腐败堕落的邪路并非一个早上的事,都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,假如我们有一种“疑人”的警觉,平时多一些监督、防范,或许有些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案件能够避免。特别是在选拔任用干部之前进行过细的考察了解,把人选准选好,这对于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也是大有益处的。现在有一种现象令人担忧,有的党组织和个别领导干部在用人问题上片面理解“不疑”,忽视或者否认“要疑”。如在干部考察中,对被考察干部本人的夸夸其谈,其亲信的吹捧赞许,不疑,信以为真;对已在领导岗位上的干部,其思想政治素质、能力如何,能否胜任,其思想是否发生蜕变,是否还保持着人民公仆的本色,不疑。这样做往往导致用人失误:有的干部从政数年,政绩平平;有的胡乱蛮干,给事业带来损失;有的走上贪污受贿的犯罪道路;更为严重的是,还有骗官当的。一位原领导干部走进监狱时不无感触地说,为什么组织上不早提醒我一次呢?这既是给自己推脱罪责的一种借口,又是对组织上“用人不疑”,放任自流的一记警钟。
疑的本意是疑心、存疑,说白了就是不放心、不确定。“用人要疑”有其特定的指向,针对当前干部队伍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,党委和组织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前,要全方位、多角度地考察干部的德才表现,弄清本质,决不能轻信少数人的评价,要注意社会公论;对经常拍胸脯、夸海口者,要想想此人是否真的有那么大的本事;对成绩常翻番,发展加速度者,要想想数字里面是否有水分;对身居要职、主管人财物者,要想想这些人在权与钱的天平上能否站得稳;对提拔晋升者,要想想是否会产生骄傲情绪,能否胜任新的岗位;对受批评处分者,要想想其思想疙瘩是否已解开,……凡此种种,皆应纳入“用人要疑”的范畴,用不确定、不相信的怀疑眼光仔细审视一番,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教育和监督措施。总之,“用人要疑”是用人者的应尽职责,被用者也不应产生抵触情绪。
强调“用人要疑”,并不否认“用人不疑”。共产党立党为公。我们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,是党的宝贵财富,党的干部政策历来是放手使用干部,只要干部能够兢兢业业,勤勤恳恳,为党和人民做有益的工作,不论贡献大小,都会得到充分肯定的。所以说,“用人要疑”,对干部严格要求,严格管理,严格监督,本身就是对干部的最大爱护,这同封建社会那种对“官吏”的监视、怀疑具有质的区别。而且“用人要疑”与用人不疑表面上看是截然对立的,实质上则是相辅相成、内在统一的。只要不作绝对化理解,就不难看出疑与不疑是相对的。“用人要疑”不是事事怀疑、时时怀疑,怀疑一切,而是有特定的时间、地点和条件,疑中包含着不疑;“用人不疑”也非放任自流,任其所为,不疑中包含着疑。此外,疑与不疑是可以相互转化的。“用人要疑”的最终目的是要达到“用人不疑”,因为对人的疑惑、疑忌,通过必要的途径和手段(谈心、考核、检查等)得到消除后,就可以放心、不疑,大胆使用。
(作者单位: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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